young ethnic male with laptop screaming

關於罵人會涉及的法律

最近這幾年聽到一些想要把罵人除罪化的觀念。剛好身邊的人有人因為罵人吃上官司,覺得很有趣,就研究了一下。不僅發現這個問題比想像中跟有討論空間,也發現兩派說法間的有趣之處。

除罪的意思是,我們有需要把這些行為視為國家層面的犯罪,來禁止這類事情的發生嗎? 是否有空間可以把它變成民事處理的損害賠償呢? 按照現行的法律,如果成罪,除了賠償受害人的民事部分之外,國家機器也會來貓你一拳,我們有需要這種刑事部分嗎?

由於這個問題太過龐大,就不在此展開討論。本篇文章僅是簡單地告訴大家罵人有可能遭到的法律制裁有哪些。

妨害名譽

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

第 309 條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第 310 條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第 311 條
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。

第 312 條
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 313 條
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第 314 條
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C0000001

恐嚇

有時候在罵人的時候,除了問候他爸媽,或是講一些通常的髒話,還有可能語出威脅,例如叫人去死,或是走在路上小心一點,我知道你家在哪。這些都有可能使人心生畏懼而被視為恐嚇。

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

第 305 條
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妨害秘密

講人八卦的那謾罵,只要你講的是很少人知道的秘密,且有用電腦來取得,就有可能觸犯妨礙秘密。雖然我覺得限定在用電腦或相關設備取得這點很奇怪。

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

第 318-1 條

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第 318-2 條

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妨礙電腦使用罪

如果對方用電腦的時候破解或是用你的帳號密碼侵入你的電腦,也可以告他。

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

第 358 條

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上都是刑法的部分。當然你也可以依照損害賠償去提起額外的民事訴訟。

所以我們該怎麼做

法條上對人的攻擊,會有保護也是很正常的。我們可以嘗試罵一類人,而不要罵單獨一個人。雖然攻擊某一類的人,到極端情況會變成歧視,但比起吃官司仍然好上許多。畢竟,歧視跟經驗歸納,其實只有一線之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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