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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只能領五百元的禮物?

今天在聽法律白話文運動,忘記哪一集有提到公務員有收禮的相關規範。如果真的是有這樣的規範,我想到我妹剛好是公務人員,我以後就可以找到藉口,不送他 500 以上的東西或餐費了。

公務員民俗節慶收禮疑義 法務部針對近日媒體報導秋節前夕,因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的推行,明訂公務員收禮不能超過新臺幣500元,影響消費市場甚劇等情,特別提出澄清: 中秋節向為國人送禮的節慶日,但公務員廉潔自持,把事情做好,把民眾照顧好,本是理所當然的事,沒有理由要收受禮物,對於有職務利害關係者的禮物,更是不能收。但為了避免引發不通人情之譏,若是偶發而沒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時,在500元以內仍可收受。 若是屬於公務禮儀、或是長官對部屬的獎勵、慰勞,則沒有金額的限制。至於公務員、機關或同仁之間,若彼此無職務上利害關係,不論金額多寡都可以接受,但若超過3000元,需完成報備程序,以保護公務員,免得日後遭受質疑。對於單純親友間之禮品,則沒有不能收的道理,更無需報備。 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規範目的,是希望引導公務員廉潔自持,在兼顧法、理、情的情況下,提供一個明確的標準,讓公務員進退有據,重建民眾對於政府的信賴。

公務員民俗節慶收禮疑義

我想調查一下實際上到底是哪條法律去訂的。結果找到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。確實有五百元 (500) 這個數字。

四、公務員不得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。但有
    下列情形之一,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,得受贈之:
(一)屬公務禮儀。
(二)長官之獎勵、救助或慰問。
(三)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;或對本機關(構)內多數人
      為餽贈,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。
(四)因訂婚、結婚、生育、喬遷、就職、陞遷異動、退休、辭職、離職
      及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、死亡受贈之財物,其市價不超過
     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。

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

其中提到有個關鍵是利害關係。這東西如何定義? 如果沒有利害關係的話,就可以收超過 500 的禮物。


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,如何處理?

處理方式:(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參照)

一、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:逕為收受,無須知會或簽報。

二、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: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,簽報其長官,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。至政風機構之後續處理,依據本規範第5點第2項、第11點辦理。

三、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,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:逕為收受,無須知會或簽報。

我找到了政府單位出的問答集裡面有寫清楚利害關係的意思。


本規範所稱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」意義為何?請舉例說明

一、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:

指個人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(構)或其所屬機關(構)間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(本規範第2點第2款參照):

(一) 業務往來、指揮監督或費用補(獎)助等關係

(二) 正在尋求、進行或已訂立承攬、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

(三) 其他因本機關(構)業務之決定、執行或不執行,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。

二、 舉例說明:

(一) 業務往來: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、代理或協助自然人、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。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、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、地政士(代書)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、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、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、報關行與海關、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、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。

(二) 指揮監督: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、長官與部屬、縣市議員與縣市政府、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各部會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、經濟部與公司行號、交通部與交通事業機關等。

(三) 費用補(獎)助: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、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、青輔會補助青創會、新聞局補助某藝術團體等。

(四) 正在尋求、進行或訂立承攬、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: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,某廠商擬參與投標、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。

(五) 其他契約關係: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。

(六) 其他因本機關(構)業務之決定、執行或不執行,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: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;或公務員執行檢查、取締、核課業務之對象等。

雖然我和我妹看起來好像沒有利害關係,但硬要扯的話,我可以說我跟我妹有共同經營一個 YouTube 頻道叫其梅伶,可以視為與他個人有業務往來。

因此我就可以找藉口不送他超過 500 元的東西了。真的很開心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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